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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民法親屬編 1009, 1011, 1030-1條修正初審通過.

發表于: 2012/11/24



有考戶政的千萬一定要注意這個新聞(摘自聯合報)

 





立院初審過關 夫債不必妻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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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2.11.22 02:50 pm








 





不少立委接到民眾陳情,發現丈夫欠債未清,討債公司用民法「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規定,強制以妻子財產還債。為了避免這類債權人「代位求償」追討債務,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法律明定夫妻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應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離婚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但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是依據債權人聲請改用,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不但不合理,同時也與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意旨相違背。

民法第1009條規定法院宣告夫妻一方破產,分別財產制就自動成立,夫妻也各自負擔債務;第1011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清償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杜絕討債公司
走民法途徑討債

在實務上,債權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可自行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介入夫妻之間未來剩餘財產分配的過程,甚至,強制拿走另一方的財產用來還債,造成民眾很大困擾。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0條修正草案,法務部和司法院均同意修法方向,刪除條文,杜絕討債公司走民法途徑討債,未來討債公司要向債務人執行業務,須回歸到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清算債務人自己的財產。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討債公司不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來討債,避免造成民眾困擾。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516511.shtml#ixzz2D74p91Sq
立院初審過關 夫債不必妻還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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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苦案例/妻婚前債 拿我婚後房子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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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1.23 0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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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名卡債族五年前走上街頭呼籲修法,昨天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討債公司不能向債務人配偶追債。
本報資料照片



「為什麼法律規定,要把我婚後的財產拿來清償太太婚前的債務?」從事電子業的賴先生,因為太太婚前幫朋友被倒債,婚後名下的房子差點被銀行拍賣。聽到立法院修法將解決問題,賴先生高興地說,這才合理。

賴先生一九九七年和太太結婚,有三個孩子;太太未外出上班,由他賺錢養家,貸款買的房子也登記在他的名下。

前陣子,有資產管理公司找上門,賴先生這才知道太太婚前曾幫朋友欠下債務,朋友把不動產掛在太太名下借錢;後來不動產被拍賣抵償,還差五百多萬元,化為一紙債權憑證,那已是一九九五年的事。

銀行把憑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先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聲請法院宣告賴先生和太太適用分別財產制,再依一千零卅條之一的規定,以賴太太代位人的身分,向賴先生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現行的法令規定,賴先生的房屋會被拍賣,分一半給太太;太太分到的那一半,就被資產管理公司取走償債。

賴先生很不服氣,他說都十多年了,資產管理公司等著他快還完貸款,房價上漲才「出手」討債。他不懂,辛苦建立的家庭,為什麼允許第三人介入;也批評法律的規定,重債權而輕人權。

他反問,難道結婚前還要作身家調查?看太太有沒有欠債,欠債的人就不能結婚,否則另一半豈不成了無形的保人?

事情發生後,賴先生找律師商量,律師搖頭說無解,要靠修法才行。賴先生甚至想,這種制度的設計,難道要逼負債的配偶自殺,讓生者拋棄繼承,銀行才無法代位求償?

賴先生的官司一審敗訴,目前在二審。因為修法有溯及既往的適用規定,賴先生可望保住房子,他說就等三讀通過,總算可以鬆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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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意脫產夫妻 打撤銷轉移官司可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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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2.11.23 02:58 pm








 





立法院修法欲拿掉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一半追討債務的權利,如此一來,債權人失掉確保債權的利器,是否對惡意脫產的夫妻沒有辦法?立委尤美女和司法院都指出,債權人可打撤銷轉移財產官司,一樣可以確保債權。

尤美女指出,債權人確保債權的方法很多,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無償將動產、不動產轉移給配偶或親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轉移登記,或命受益人或獲得動產、不動產的人回復原狀。

她說,法律早已給予債權人維護債權的武器,債權人應善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武器,不應走行使「代位請求權」的捷徑,向債務人的另一半逼債。她認為金融業放款前應加強貸款人的徵信作業,不能扣不到錢就找其配偶討債。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說,如果金融業的放貸條件是考量其配偶是否有錢,則可要求將配偶列為借款連帶保證人,直接讓配偶分擔債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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