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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特銷稅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發表于: 2013/11/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所規範之特種貨物 。前揭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之農舍及其坐落基地,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如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土地,因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0元,以致免納土地增值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0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並發函調查後,甲君始補申報並補繳稅款27萬餘元,該局以甲君係於該局開始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裁處罰鍰13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出售系爭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請撤銷罰鍰處分。該局以系爭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經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者不同,甲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應予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外,均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因未申報遭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