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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男告違反個資法 四教師獲不起訴
發表于: 2012/11/29
http://news.chinatimes.com/
http://l.yimg.com/bt/api/res/1.2/rluXRzAVEzMLrlutIAbAjg--/YXBwaWQ9eW5ld3M7Zmk9Zml0O2g9Mjc-/http://media.zenfs.com/155/2011/06/16/ctnews-jpg-87x27_171448.jpg
作者: 程炳璋╱台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29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程炳璋╱台南報導】
洪姓男子在九十九年間不斷到台南某間大學內隨機找女學生騷擾,多名女學生認為遇上變態向校方反應,師長在網路上公布男子畫像、姓名,要學生留意。洪某輾轉得知,今年七月怒告學校四名師長妨害名譽與違反個資法,昨日台南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十多歲的洪男,九十九年間曾到台南市一家大學內,隨機向女學生要電話、搭訕、騷擾或出言恐嚇,變態行為經反應校方,徐姓教官、伍姓教官、程姓導師、冷姓輔導組長依據學生提供資料,將洪男的姓名、畫像以電子郵件公布,標明「學校近日出現變態人物,請轉各班防範注意。」
其中程姓導師將郵件貼上自己的部落格,遭洪某輾轉得知,怒告四名學校師長涉嫌偽證、妨害名譽與個資法。其中妨害名譽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今年七月,洪某再對四位學校師長提告違反個資法,成為個資法上路後台南市罕見提告案例。
昨日台南地檢署認為此案有多名學生反應,是攸關校園人身安全的公共利益,難認有違反個資法的情事。且按照個資法第八條,縱使違反也屬於行政罰,非屬刑事犯罪。加上此案行為在九十九年六月,提告則在今年七月,已逾六個月內的告訴期,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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