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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立法院三讀通過,鼓勵撤回無益訴訟,上訴案撤告可退費2/3
發表于: 2023/11/15
日期:112年11月14日
時間:早上10點5分
記者:謝君臨
報導地點:台北
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立法院院會今(112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原告若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
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現行民事訴訟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
若遇到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
卻無法拿回裁判費,有失公平。
司法院去年111年2月18日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草案,
新增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訴訟。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相關草案。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而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
本次修法則新增條文:「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
上訴人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司法院另補充說明,指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
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
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的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
司法院指出,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正重點包括:
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判提起抗告的相關程序、聲請或聲明事件及
特定訴訟事件的裁判費徵收、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等。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48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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