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一上
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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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保障學前教保品質,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

發表于: 2015/06/16


立法院院會於6月15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分別修正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8條、第31條、第53條及第55條共7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幼照法施行前在職人員取得幼教師進修管道,樹立教保人員專業形象
有關招收5歲幼兒的班級至少應配置1名教師,以維護幼兒學習品質的立場沒有改變,本次修法就原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其應配置幼教師規定的緩衝期限由5年放寬為修法後10年內。另幼照法施行前已在職且持續在職的教保員及經核定的代理教師,於修法後10年內只要加修16個學分及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於取得幼教師證書前,得於改制的幼兒園獨立任教大班。又基於私立幼兒園以是類人員替代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應比照園內教師辦理,以維權益。
另考量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進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在職進修,為鼓勵進修並兼顧實際需求,得採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的方式辦理,政府並得視需要補助其學分費,以鼓勵符合一定資格的人員持續進修,進行專業成長,提升教學品質。
二、幼兒園得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並賦予班級人數之彈性規定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的幼兒,其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園方得報請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並責成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另為使教保服務人員得以兼顧特殊幼兒及其他幼兒的需要,故本次修法增列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的班級得酌減班級人數及因應緊急情事得安置幼兒的規定,以符應現場實際需求。
三、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滿足家長托育需求
為滿足家長平價托育的需求以及彰顯政府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的精神,故於地方機關掌理事項中增列推動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規定。另公立托兒所如有未依法完成改制的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視財力補助地方政府於其所在地或鄰近地區設置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以利平價、優質及多元教保服務的推動。
四、家長應提供幼兒預防接種資料,幼兒園應協助通知
幼兒園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幼兒預防接種資料,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幼兒園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讓幼兒的健康照顧更為周全。
五、因應地方制度法第83之1條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為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為興辦幼兒園的主體,辦理公立幼兒園。
六、確立幼兒園不得任意調漲收費的精神,確保家長及幼兒為補助的實際受益對象
為確保家長及幼兒為政府五歲幼兒免學費政策補助的實際受益對象,教育部立場始終堅持補助要件與幼兒園收費規定的連結機制應予維持,於修法歷程中,亦尊重各方意見並充分討論,本次修法就幼兒補助對象及條件的授權辦法維持現行規定辦理,確立了幼兒園不得任意調漲收費的精神,以落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