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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立院初審通過 酒駕下修為0.25毫克

發表于: 2013/03/28


 
立院初審通過 酒駕下修為0.2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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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3年3月28日 下午3:28



新頭殼newtalk 2013.03.28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8)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吐氣酒測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就不能安全駕駛,因此,未來只要喝瓶紅酒或1又3/4瓶啤酒就會超標。至於外傳吃薑母鴨就會超標,列席審查會的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說,除非搭配喝酒,否則不會發生超標情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刑法第185條.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後,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降低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標準、提高酒駕肇事刑責。
經過朝野數次協商後,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的酒駕修法版本,明定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原0.5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毫克(原0.11毫克)以上就會觸法,除了大幅降低現行的觸法標準外,檢察官、法官裁量一切以酒測值為依據。
修法條文還包括未來酒駕刑度以2個月以上起跳,另酒駕致人死亡、重傷,由現行1到7年、6月到5年,提高為3到10年、1到7年徒刑。
此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其他相類之物、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酒駕者是否採馬英九總統之前所建議的預防性羈押?因為立委質疑有違人權,經過朝野協商後暫行擱置。
而對初審通過的酒測標準,較現行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55毫克才以「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標準嚴格,陳彥伯說,交通部已研擬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測標準相關規定,以接軌新的酒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