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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考績爛被解聘 太晚通知…無效

發表于: 2013/01/16



憲指部未30天內預告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羅添斌/台北報導〕在台北憲兵隊任檔案管理員的女特勤員薛斯嬪(與正副總統特勤任務無關),因常遲到、打瞌睡,一年內被記滿3支大過,遭勒令開除,卻因憲兵指揮部未依勞基法,於30天內預告將解聘,薛女提告主張開除令無效;台北地方法院昨判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也就是說,儘管薛女的考績是丁等,憲指部仍得將她迎回部隊上班!

據指出,薛女在88年10月由台北憲兵隊招聘錄取,職稱是「特勤員」,但憲兵官員表示,此「特勤員」並非外界所知的正副總統特勤人員,而是依附在憲兵隊工作內勤文案檔案管理人員,是聘僱人員,雙方訂有勞動契約。

對此判決,憲兵指揮部昨表尊重,但對解僱通知起算時間,雙方有所差異,憲兵單位會依法律途徑上訴,以維紀律。

遲到打瞌睡 記滿3大過

判決書指出,憲兵指揮部認為薛斯嬪在99年上班常遲到,即使到班,也常在上班時間打瞌睡,導致延誤公務業務,各級幹部屢勸不聽,同年4月20日、5月13日部隊召集人評會,決議將她各記1次大過,但她仍不悔改,10月21日人評會第三度討論要懲處她,薛女雖申辯,仍被決議記1大過、2小過,同一年度已累積滿3大過,達開除標準。

99年10月28日憲指部再開人評會,表決將薛女年度考績列為丁等,但未在同一時間告知她將被解聘。

薛女認為密集的大過處分並不恰當,且憲指部明知她已達解聘標準,卻未提早通知她,違反勞基法,主張終止令無效,訴請法院確認僱傭關係。

法官解釋,依勞基法,資方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而要開除員工時,應於知悉情況日起30天內,向員工預告將終止契約;而憲指部早在10月21日,就知薛女全年已累計滿3大過,達到情節重大且須解僱的門檻,卻因行政作業流程疏失,遲至同年11月25日才召開解聘評審會,通過解聘案後,以口頭告知要解僱薛女,隔年1月19日正式送達書面的勞動契約終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