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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考試法修正草案
發表于: 2012/10/19
考試法修訂部分條文~(還只是草案)
既是考試資訊,也是實務上會影響大家的資訊!
各位考生特別注意囉~
-----------分隔線----------------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嗣分別於八 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 日,計修正六次。為因應機關實務用人需求,強化考用配合政策,經 通盤檢討重複錄取情形、限制轉調年限、保留錄取資格與筆試成績及 弱勢族群考試及格證書費等,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茲說明 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考用配合政策,增列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 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規定;未擇一接受 分配訓練者,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辦理分配作業。(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用人機關業務需求,縮短正額錄取人員以進修碩博士事由保留錄取資格年限,另增列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二年之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之意願。(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延長為三年,未來並 將朝地方特考併入高普初等考試方向規劃,每年辦理二次,縮短用人機關候缺時間,並以辦理花東離島等特殊地區特考作為配套,增列其法源。至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辦理之特種考試,仍將賡 續辦理。另增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因各種法定事由而移撥至 其他機關時,不受本法轉調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應考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處置結果,影響其權益甚鉅,爰由本法 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俾符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考試方式增訂其他方式,俾符應各類科彈性需求。另基於憲法保護母性精神,對女性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等規定予以明文化,以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化原則。(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因應類科性質需求,增列分階段考試之法源。(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訂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之規 定,以維護考試公平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增訂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 員證書費得予減少之法源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九、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予以限期不得應考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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