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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聲請時效晚1天 25萬補償金飛了發表于: 2012/05/11 |
台東縣1名林姓男子因涉案,2度遭羈押共51天,後被判決無罪定讞,林男聲請刑事補償,要求每日3000元至5000元、合計約15萬3000元至25萬5000元的補償金,未料聲請時間比法定的2年時效晚1天,遭台東地方法院駁回。
據了解,林男這段時間幾乎忘記可聲請補償這件事,直到有效時間最後一天,親友提醒才匆忙整理資料,原以為還有1天時間可聲請,但他時間算錯,晚了1天,也讓他原可獲得的最高25萬多元的補償金「飛了」。林男若不服決定,得聲請覆審。
刑事補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在無罪確定日算起2年內提出補償請求,不過林男卻一直拖到今年4月6日才提出刑事補償請求。
【2012/05/11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