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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0 |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及教育部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報名日期:101年6月22日(星期五)14時至17時,以及6月25日(星期一)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人事室(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7號)TEL:28234811轉116、117。
五、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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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格條件:
4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報考甄選類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
5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考者應檢具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
七、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請攜帶私章)、切結書、自傳乙篇(均如附件)。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檢定考試及格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及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擬以尚在辦理加科登記之另一任教學科參加教師甄選者,應依報名資格所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如數學科教學資歷證明文件。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
(四)繳報名費新臺幣500元。
(五)限時回郵信封1個(寄發成績單用,請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12元郵票)。
(六)報名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
八、甄選方式:
(一) 初選:
1、甄選方式:數學科採計筆試成績及教學資歷。
2、數學科筆試於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6時30分起至8時30分舉行,以教材教法及專業領域為範圍。
3、數學科初選計分方式:筆試(滿分100分)與教學資歷(滿分15分)加總排序後,決定通過名單。教學資歷計分規則:公私立高國中擔任專任教師,連續服務每滿1學年計2分(限同一服務學校),代理教師連續服務每滿1學年計1分(限同一服務學校),擔任專任、代理教師期間(不含兼課、實習)之年資採計至101年7月31日止。
4、初選通過人員始得參加複選(如遇初選同分則增加名額)。
5、初選成績僅作為參加複選之資格,不列入錄取分數。
6、報名人數如未超過初選錄取人數時,則不舉行初選(筆試),是否辦理初選,請於6月25日下午8時自行上網( http://www.ccsh.tp.edu.tw)查詢;如因網路故障,則於門首公告,不另行通知。
(二)複選:
1、101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時起。
2、複選內容及成績比例:教學演示(70%)及口試(30%)。
3、各科教學演示範圍於初選結果放榜時一併公布。
4、參加複選之人員,請於當日下午1時至1時30分在本校至聖樓川堂報到,同時抽籤演示順序。未到者由試務人員代抽。抽教學演示題目籤時未到場,經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取消其演示資格。
(三)初選成績僅供參加複選資格用,不與複選合併計分(體育科除外),由本校教評會審查複選成績後依公告名額錄取之,複選成績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4、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依教學演示、口試成績依序錄取。
(四)複選成績經評定未達75分者,經教師評審會審查後該科得予從缺。
九、放榜:請自行來校查榜或至本校網站(http://www.ccsh.tp.edu.tw)查詢,不另通知。
(一)初選: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前。
(二)複選: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前在本校放榜。
十、凡正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5日(星期四)16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至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或公私立學校(含政府機關)現職人員未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之;另完成報到人員體格檢查表應於101年7月30日(星期一)前繳交至本校人事室,逾期未繳交,註銷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之,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一、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7月3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現役軍人參加甄選經公告錄取者,若因服法定役無法依限報到者,應檢附相關證明送本校,其錄取資格予以保留。
(三)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依規定期限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
(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公布於本校網站,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申請複查成績核算:
1.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考試榜示之次日起3日內(郵戳為憑),將申請書以限時掛號寄達本校教務處(並附貼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複查成績申請書格式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2.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七)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申訴信箱: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77號或撥申訴專線電話:02-28234811-117人事室洽詢。
(八)本校各科教師皆有擔任導師、指導社團、輔導學生課外活動之義務。學校並得視校務工作需要,商請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本校教師聘約第8條規定)。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專任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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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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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101學年度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擬以尚在辦理之另一任教學科教師登記參加教師甄選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倘經錄取後未能於101年7月31日前繳交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持外國學歷證件,倘經錄取後未能於101年7月31日前繳交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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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同 意 書
本校 科教師 參加 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若經 貴校甄選通過確定錄取,本校即同意其離職,且該師無其他服務義務。
此致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校名)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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