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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101 學年度 國中部、小學部及學前部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7/04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101 學年度 國中部、小學部及學前部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臺北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預定甄選名額:







 


 


 





部別









正取人數









參加複試人數






 


國中部





4









16






 





國小部









3









15






 





學前部









2









10






 



 





依達錄取標準之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各部別備取人數若干名列冊候用,依序遞補,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三、聘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聘,有關聘用事宜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之資格條件



(二)具有中等、小學或學前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智能不足組)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證書仍在有效期間)。或已參加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小學或學前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 者,不得參加甄選)。



(四)



五、報名日期:101年7月13 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10分至16時10分。 六、報名地點:



616、645、646、685 啟智學校站,280 職訓中心站(或搭捷運淡水線於劍潭站、



七、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需填列委託書),通訊報名暫不受理。






 





四、參加甄選資格:需具備下列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條件(不得具有第 4 款之條件)






 


 


 





格檢定考試並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組及格證明者。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詳附註一、二)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如於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本校 3 樓會議室(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2 207 3 號,電話:28749117分機 77)。可搭公車:紅 12、紅 15(副)、203、279、285、602、606、士林站、芝山站轉乘公車)。






 



 





八、報名費用:初試新台幣肆佰元整、複試新台幣壹佰元整。





 





初試費用於報名當日繳交,複試費用於複試當日上午 8 10 分至 8 40 分前至報到地點本校三樓會議室繳交,視同放棄複試資格請應考人把握時間完成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應試時間開始(9 時)未報到暨未繳交複試費用者 。













九、應繳驗表件: (一)繳交甄選報名表(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或報名當日至本校人事室領取填寫)。 (二)繳交本人最近 3 個月 2 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 2 張(1 張貼於報名表,另 1 張貼於



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請繳交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四)繳驗中等、小學或學前學校身心障礙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或具中等、小學、



學前學校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登記之資格證明文件,或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 小學或學前



(五)



(六)填繳切結書。
(七)個人資料表。
(八)自備填妥姓名、地址附回郵之信封
1 紙(寄發成績單用)。 (九)



(十)



若有特殊表現及其他專長類別證明文件,請於複試當日報到時繳驗,無則免繳。


十、甄選方式、評審標準:
(一)第 1 階段筆試(特教理念,專業知能為範圍),依各部別預定錄取人數參加



2 階段試教與口試。筆試錄取名單於 7 18 日下午 16 時前於本校網站



http://www.tpmr.tp.edu.tw 及門首前公佈欄公布。 (二)1.筆試時間為 2 小時,以特教理念及專業知能為主。



2.試教時間 15 分鐘,試教範圍如下: 國中及國小部依教育部公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等相關內容,



做為教學單元進行教學演示,抽題項目如下:


(1).收拾垃圾與整理環境。 (2).交通號誌與行的安全。 (3).暑假休閒生活。 (4).速食店點餐。 (5).便利商店購物。 學前部教學演示主題,項目如下: (1) 身體快樂動。



(2) 常吃的食物。 (3) 好玩的玩具。 (4) 恭喜新年好。



3.口試時間 10 分鐘,以特教理念、教學知能及表達能力為主。 (三)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依序錄取,通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時應予從缺。



總成績之計算:筆試 20%、試教 40%、口試 40%。 (四)總成績標準為 75 分,如標準成績內未達足額人員,應予從缺。



以具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原住民身分者(請提出戶籍謄本)優先錄取,如無上述



二種身分者,則續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 2、學前部配合幼托整合之需,以具有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錄取,若均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









學校身






 





心障礙組及格證明(請繳交影本 1 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配合幼兒園幼托整合,報名學前部者若具有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請繳驗該證






 





件,無則免繳。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應有駐外單位於國外學歷證件影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等蓋章驗證,始得報名






 





個人資料表(詳如簡章後附)。






 


 


 


 


 


 


 


 


 





(五)總成績同分時:






 





1、國中部、國小部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試教亦同分時,則






 





具有前揭證書,則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試教亦同分時,則以具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原住民身分者(請提出戶籍謄本)優先錄取,如無上述 二種身分者,則續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地點:
(一)筆試:101 年
7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1 時止起於本校舉行,應考者至遲應於



上午 9 15 分前入場應試,逾時以棄權論。筆試開始 30 分鐘後才得以離



開試場。 (二) 試教與口試:



國中部於 101 7 19 日、國小部暨學前部於 101 7 20 日上午 9 時起於本 校舉行,應考者依部別應於當日上午 8 10 分至 8 時 40 分前至完成報到並繳交 複試費用及相關文件,並先行抽籤排定順序,逾 8 40 分未報到者由人事室代 為抽籤,並依排定之應試時間表準時應試,應試時間開始(9 時)未報到暨未繳交 複試費用者 。



(三)



十二、放榜:
錄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於
101 7 23 日下午 16 時前於本校網站及門首前公佈欄公告榜示。



十三、申訴地址及電話: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2 207 3 號人事室,28749117 分機 77。



十四、申請複查成績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複查成績請於
101 7 24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填具



成績複查申請單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 複查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視同放棄應試資格






 





筆試地點為本校活動中心,試教及口試報到地點為本校 3 樓會議室。






 


 



 


 





十五、錄取人員應於 101 7









上午 9 時前攜帶下列有關證件到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相






 





關事宜,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全部學經歷證件。






 





最近一個月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本項體檢表






 





至遲於報到後一星期內繳交,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現職公私立學校教師並應繳交離職證明書(最遲於 101 8 1 日前繳交),否則






 





註銷錄取資格。










25








(一) (二)



(三)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教育局規定每日上班
8 小時,且本校因招收對象為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及多



重身心障礙學生,學前部、國小部採包班上課教學型態,且本校為因應學生不同 之個別需求,教學採班群及分組協同教學模式,因此錄取接聘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改變此教學模式。



(二)經錄取者應參加本校舉辦之教師專業知能研習課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之。


(三)教師需為每位學生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及每週教學單元設計,教師不得以任何 理由推辭。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甄選日程變更者,於本校網站公告。 (五)依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本校教評會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七、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願參加甄選,應主動告知





 





並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 101 8 10 日前向






 





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十八、










錄取人員需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向主管機關查閱


有無相關罪行,如查有相關罪行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九、本簡章自公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議後隨時補充之,



修正時亦同。



附註: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二、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2012.1.4 修正)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 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