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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1 |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臺北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預定甄選名額:正取6名、備取若干名(依達錄取標準之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另備取人員列冊候用,依序遞補,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三、聘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起聘,有關聘用事宜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四、報名資格:需具備下列第1款至第3款之條件(不得具有第4款之資格條件)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之資格條件。
(二)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智能不足組)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證書仍在有效期間)或已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並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組及格證明者。
(三)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或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詳附註一、二)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如於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五、報名日期:101年7月2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10分至16時10分。
六、報名地點:本校3樓會議室(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207巷3號,電話:28749117
分機77)。可搭公車:紅12、紅15(副)、203、279、285、602、606、616、
645、646、685啟智學校站,280職訓中心站(或搭捷運淡水線於劍潭站、
士林站、芝山站轉乘公車)。
七、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需填列委託書) (本次暫不接受通訊報名)。
八、報名費用:初試新台幣肆佰元整、複試新台幣壹佰元整。
初試費用於報名當日繳交;複試費用請於7月9日上午9時至下午16時
前親自或委託至本校繳交,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複試資格。
九、應繳驗表件:
(一)繳交甄選報名表(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或報名當日至報名地點領取填寫)。
(二)繳交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2張(1張貼於報名表,另1張貼於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請繳交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四)繳驗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或具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登記之資格證明文件,或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組及格證明(請繳交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五)填繳切結書。
(六)自備填妥姓名、地址附回郵之信封一紙(寄發成績單用)。
(七)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應有駐外單位於國外學歷證件影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等蓋章驗證,始得報名。
(八)個人資料表(詳如簡章後附)。
若有特殊表現及其他專長類別證明文件,請於7月9日繳納複試報名費時至本校人事
室繳驗,無則免繳。
十、甄選方式、評審標準:
(一)第1階段筆試,錄取人數為 24 人(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第2階段試教與口試。筆試錄取名單於筆試隔日(7月5日)下午16時前於本校網站http://www.tpmr.tp.edu.tw及門首前公佈欄公布。
(二)1、筆試時間為2小時,以特教專業知能為主。
2、試教時間為15分鐘,試教範圍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職業學程課程
綱要」中各課程綱要之項目擇一細目做為教學單元進行教學演示,抽題項目
如下:
(1)認識職場中衛生與安全標誌。
(2)常見清潔器具之操作(本校提供吸塵器、抹布、拖把、玻璃清潔刮刀等,
若需其他清潔器具請自備)。
(3)超商商品上下架操作技巧。
(4)陶藝或紙黏土教學。
(5)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生活管理、社會技巧、溝通訓練、動作機能訓練,
請自行擇一)。
3、口試時間10分鐘,以特教理念、教學知能及表達能力為主。
(三)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依序錄取,通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時應予從缺。總成績之計
算:筆試30%、試教40%、口試30%。
(四)總成績標準為75分,如標準成績內未達足額人員,應予從缺。
(五)總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試教亦同分時,則以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原住民身分者(請提出戶籍謄本)優先錄取,如無上述二種身分者,則續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地點:
(一)筆試:101年7月4日上午9時起至11時止於本校舉行,應考者至遲應於上午9時15分前入場應試,逾時以棄權論,筆試開始30分鐘後才得以離開試場。
(二)試教與口試:筆試錄取人員分為兩組進行試教及口試,於筆試錄取名單公布時併同公布組別,分別於101年7月10日及11日上午9時起於本校舉行,應考者應於當日上午8時40分前完成報到,並先行抽籤排定順序,逾8時40分未報到者由人事室代為抽籤,並依排定之應試時間表準時應試,應試時間開始(9時)仍未報到者取消應試資格。
(三)筆試地點為本校活動中心,試教及口試報到地點為本校3樓會議室。
十二、放榜:錄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於101年7月12日下午16時前於本校網站及門首前公佈欄公告榜示。
十三、申訴地址及電話: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207巷3號人事室,電話28749117分機77。
十四、申請複查成績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複查成績請於101年7月13日上午9時至12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複查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十五、錄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16日當日上午9時前攜帶下列有關證件到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相關事宜,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一)全部學經歷證件。
(二)最近一個月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本項體檢表至遲於報到後一星期內繳交,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三)現職公私立學校教師並應繳交離職證明書(最遲於101年8月1日前繳交),否則註銷錄取資格。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教育局規定每日上班8小時,且本校因招收對象為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及多重身心障礙學生,因應學生不同之個別需求,教學採班群及分組協同教學模式,因此錄取接聘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變此教學模式。
(二)經錄取者應參加本校舉辦之教師專業知能研習課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三)教師需為每位學生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及每週教學單元設計,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甄選日程變更者,於本校網站公告。
(五)依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校教評會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七、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願參加甄選,應主動告知
並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8月10日前向
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十八、錄取人員需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向主管機關查閱
有無相關罪行,如查有相關罪行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九、本簡章自公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議後隨時補充之,修正時亦同。
附註: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2012.1.4修正)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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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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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甲)
立切結書人 (填列姓名) 報考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並願意負偽造文書刑責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 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所提有關證件資料有不實等情事。
此致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切 結 書(乙)
立切結書人 (填列姓名) 以「已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並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組及格證明,但尚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之身分」,報考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如蒙錄取,而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內繳交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組合格教師證書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並放棄抗辯權。
此致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報名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報名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報名手續,願自負一切責任。
此致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話:
受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101年 月 日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101學年度高職部教師甄選個人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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