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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02



 



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專任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



二、報名日期:101年6月6日(星期三)至101年6月7日(星期四)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1樓人事室(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336號,電話:25961567分機181、182)。



五、甄選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三)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之1資格者。



(四)年齡在55歲以下(即民國46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但本市公私立現職教師不受此限。)。



(五)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規定情事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六)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經教育部認定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六、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科目




正取




備取




初選




                  備          註




國   文




1




1




8




一、備取名額得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視需求及實際狀況決定是否調整名額。



二、錄取人員應配合校務需要,須擔任行政及導師之義務。




英文




1




1




8




數學




2




2




16




地理




1




1




8




合計




5




5




40




 



七、報名手續及繳交表件說明如下:



  (一)繳交報名表、切結書、自傳(附相關資料)、報名費500元整,填妥姓名及地址之限時回郵信封。



  (二)繳驗證件(請繳交影本1份,正本驗畢發還)。



      1.國民身分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服役證件(男性)。



      2.學經歷證件:畢業證書(大學、研究所)、修習教育學分證明、修習專門學分證明、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身分證明、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之證明及曾任選手或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證明等)。



 (三)繳交本人最近1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1式2張。(請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暨准考證有關規定位置)



  (四)報名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



(五)身心障礙應考者若有需要,請於報名時將服務需求告知人事室,本校將依個別需要



於考試當日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八、甄選方式、科目及範圍:考試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



(一)初選



    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及地理科:筆試方式,以教育理念及現行高中各該科課程相關內容為範圍。初選成績達60分以上者擇優參加複選,初選成績僅作參加複選之資格,不列入錄取分數計算。



(二)複選:分試教及口試。



        國文科:



(1)試教:20分鐘(佔60﹪)



   教材範圍:翰林版第1、2冊(皆100學年版)。課本請自備,本校備有單槍投影機,如需使用請自備筆記型電腦。



(2)口試:10-15分鐘(佔4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熱忱、健康情況及問題處理等項評定。教師如有自製之多媒體教材,當天可攜帶提供甄選評審委員參考。



    (3)依複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但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英文科:



(1)試教:20分鐘(佔60﹪)



   教材範圍:龍騰版第1、2冊、遠東版第3、4冊、龍騰版第5、6冊(皆100學年版)。課本請自備,本校備有單槍投影機,如需使用請自備筆記型電腦。



(2)口試:10-15分鐘(佔4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熱忱、健康情況及問題處理等項評定。教師如有自製之多媒體教材,當天可攜帶提供甄選評審委員參考。



    (3)依複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但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數學科:



(1)試教:20分鐘(佔60﹪)



   教材範圍:高中數學第1、2、3、4冊及高中選修數學(Ⅰ)(Ⅱ)(皆100學年版,均不分版本)。課本請自備,本校備有單槍投影機,如需使用請自備筆記型電腦。



(2)口試:10-15分鐘(佔4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熱忱、健康情況及問題處理等項評定。教師如有自製之(多媒體)教材,當天可攜帶提供甄選評審委員參考。



    (3)依複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但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地理科:



(1)試教:20分鐘(佔60﹪)



   教材範圍:高中地理第1、2冊(皆為100學年版),以99課綱為主不分版本。課本請自備,本校備有單槍投影機,如需使用請自備筆記型電腦。



(2)口試:10-15分鐘(佔40﹪)



   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熱忱、健康情況及問題處理等項評定。教師如有自製之多媒體教材,當天可攜帶提供甄選評審委員參考。



    (3)依複選成績決定錄取順序,但複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三)應試者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複選成績同分時,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4.曾任選手或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



九、甄選時間、地點、錄取方式及榜示:



(一)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及地理科:
1.初選:101年6月11日(星期一)下午7時至8時40分於本校舉行筆試(試場另



          行公布),初選結果於101年6月13日(星期三)下午8時前於本校門首公告及



          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staff.tp.edu.tw)、臺北市教師會網站



         (www.tta.tp.edu.tw)、教育部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及本校網站



         (www.mlsh.tp.edu.tw)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另通知。



 2.複選:101年6月17日(星期日)於本校舉行,分試教及口試(試場另行公布)。



        1報到時間:上午7時10分至7時30分辦理報到,逾時視同放棄參加複選資格。



        2複選抽籤:上午7時30分參加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次序,試教前2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逾其試教及口試時間仍未到者,取消參加複選資格。



(二)甄選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8時前於本校門首公告及於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staff.tp.edu.tw)、臺北市教師會網站(www.tta.tp.edu.tw)、教



      育部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及本校網站(www.mlsh.tp.edu.tw)公告,請



      自行查看。



十、成績通知及成績複查:



  (一)成績通知:初選成績及複選成績俟複選結果完成後,一併寄發。



  (二)成績複查:



1.申請日期:



A.初選:101年6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止(逾期不受理)。



B.複選:101年6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止(逾期不受理)。



2.申請方式:檢附成績單(初選免附)、准考證、身分證,親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其他查詢方式概不受理。



3.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4.初選及複選申請複查成績各以1次為限,初選成績如經複查後達複選資格者,得增額參加複選。



十一、申訴:申訴電話:25961567分機181、182,申訴信箱:本校人事室。



十二、報到:正取人員請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4時以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及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應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十三、錄取人員需能配合學校兼任行政職務。



十四、本辦法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度8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三、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四、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五、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應考人於放榜後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切結報名參加教師甄選,切結期間以101年7月31日前為止。



六、為維護校園安全並落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請錄取人



    員於報到時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查閱申請書上簽名,俾利查證相關資料。



 



※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文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附教師法第十四條文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



          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三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



            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



            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



            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