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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木柵高工101年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4 |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重要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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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甄試類科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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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期:
(一)專任教師:初聘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二)代理教師:自101學年度開學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代理教師於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甄選公告:
(一)甄選簡章自101年6月4日(星期一)起,公告於下列網站:
1.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index/JobTShow.aspx?f=FUN201013161118253V1
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網址: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htm)。
3.臺北市教師會遴聘服務網(網址:http://www.tta.tp.edu.tw/5_transferNet/)。
4.本校(網址:http://www.mcvs.tp.edu.tw/)。
(二)簡章及相關表件請自行於網站直接下載列印,不另發售紙本簡章。
(三)諮詢電話:本校人事室謝小姐(02-22300506分機802)。
五、甄選資格:
(一)下列各項資格條件均須符合: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2.年齡在65歲以下(民國36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
3.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者(如附件1),倘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察覺,依規定應予解聘。
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10年以上者,始得報名。
(二)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之一者:
1.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限以教師證書之登記科別報名)。
2.以相關科系或修習專門科目或修習中等教育學分等資格報考者,其各項科目及學分數應達教育部規定之標準(各科目之名稱應與教育部所定之科目名稱完全相同,若非完全相同或類似或近似者,應自行取得權責機關、學校認證、核可之文件,始得報名應試)。若報名時未被發覺,致日後錄取任用而不能核薪或登記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除由應考人自負完全責任外,並由本校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之,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3.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具有加註甄選科別教師資格,擬以加註科別報名者,應先辦理加科登記,並已取得該科教師證書者始准予報考,無加註之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恕不受理報名。
4.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修畢教育學程並完成一年實習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需繳交實習教師證、複檢相關證明文件、合格教師證書;如未能取得複檢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則需檢附實習教師證、實習學校實習證明、切結書(如附件2),惟需於101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5.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含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以及101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如附件2),始同意報名。
6.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者,應主動切結(切結書如附件2)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8月10日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六、報名:
(一)限定每人報考1科,完成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二)報名方式:備齊應繳證件後,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3),不受理通訊報名、更換或補繳證件。
(三)報名日期:101年6月18~20日(星期一~三),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逾時恕不受理。
(四)報名地點:本校第二會議室(行政大樓2樓),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77號。
(五)報名手續:
1.報名前準備工作(請預先完成):
(1)請先從網站下載簡章、報名表(如附件4)、准考證(如附件5)、切結書(如附件2)等各項表件以正楷填寫清楚或電腦繕打(請以A4白色紙張直接列印,各項表件內容及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簽章處請親筆簽名並蓋妥私章。報名表件及切結書填寫如有錯誤須修正者,應在塗改或修正處加蓋私章(報名時,請攜帶私章備用)。
(2)本人最近三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一式2張(請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3)各項報名表件請依順序用燕尾夾在左上角夾好使之成冊,並將報名表置於最上方。
(4)各項證明文件需繳交影印本1份,正本於報名時驗畢發還,包括:
A.國民身分證(影本需印正、反面)。
B.學歷證件:大學(含以上)畢業證書。
註:持用國外學歷證明報考者,報名時另需繳驗下列證件,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a)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1份。
(b)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C.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合格教師登記資格證明文件(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D.其他(無則免附):
(A)服務年資證明。
(B)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書。
(C)身心障礙手冊。
(D)原住民族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E)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F)曾任選手並得到縣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之證明文件或具運動教練證件。
(G)償還公費切結書。
2.報名資格審查。
3.繳交報名表件及教師甄選切結書(如附件2)。
4.繳交報名費,各科報名費如下:
(1)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輔導科、特教科、體育科:新臺幣500元整。
(2)電機科、冷凍空調科、機械科、模具科:新臺幣800元整。
5.繳交限時掛號信封1個(寄發成績通知單用,信封上請自行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甄選科別,並貼足32元郵資;未繳交者請於101年7月4日(星期三)以前自行到本校教務處領取成績通知單,逾期未領取者,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6.領取准考證(准考證應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之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向本校申請補發)。
(六)有身心障礙服務需求者,請於報名時告知工作人員,以利安排。
七、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進行,並按初試成績擇優參加複試。如報名人數未超過參加複試人數,則直接進入複試(不辦理初試),並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17:00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一)初試:
1.甄試日期:1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19:00~20:30。
2.甄試方式:採筆試方式實施(非電腦閱卷),測驗時間90分鐘。各科筆試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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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甄試地點:本校(試場於當日下午18:00公布,並開放查看試場)。
4.注意事項: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應考,詳見附件6應試說明。
5.結果公告:參加複試名單於1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下午16:00起在本校門首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
(二)複試:
1.甄試日期:101年6月30日(星期六)上午07:50~08:00,請攜帶准考證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到,逾08:10者,不准入場並取消複試資格。
2.參加複試教師於複試當日可攜帶個人教學檔案以作為複試口試之參考,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1)自傳:1,000字以內(含學經歷、專長簡介等)【必備】。
(2)自編教材、教具、教學活動設計之具體成品【每項至多2件】。
(3)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比賽得獎實績。
(4)社團指導經驗。
(5)個人參加比賽得獎事實。
(6)運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及管理之能力與經驗表現。
(7)著作或研究計畫【最近5年內】。
(8)班級經營成果【至多3件】。
(9)其他特殊優良表現。
3.甄試方式:採試教或諮商演練、口試及實作等方式分科分組進行。
(1)試教:試教時間每人15分鐘,應試者於試教前15分鐘抽題決定試教單元並做準備,再行試教15分鐘。各科試教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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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諮商演練:為輔導科甄試項目,演練內容含晤談技巧、輔導知能及測驗解釋。
(3)口試:測驗時間10分鐘,包括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
(4)實作:為體育科、電機科、冷凍空調科、機械科、模具科等科甄試項目,甄試時間2~4小時,各科實作甄試範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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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甄試地點:本校。
5.注意事項: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應考,詳見附件6應試說明。
6.結果公告:各科正取、備取名單於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16:00起在本校門首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
八、錄取總成績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
(一)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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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分時之處理方式:
1.初試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人數。
2.複試同分時,參酌上表「同分比序」欄各科規定擇優錄取,表中數字1.代表筆試成績、2.代表試教或諮商演練成績、3.代表口試成績、4.代表實作成績。
3.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4)曾任選手並得到縣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體育科具籃球B級以上教練證者。
九、成績通知方式:以限時掛號書面通知應試者。
十、榜示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1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下午16:00起在本校門首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參加複試名單,不另行個別通知。
(二)複試: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16:00起在本校門首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各科正取、備取名單,不另行個別通知(專任教師出缺時,優先由同科代理教師遞補,再依序按備取順位遞補,由本校人事室個別通知)。
(三)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必要時得不足額錄取。
十一、申請複查成績之時間及方式:
(一)筆試採測驗題型者(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等),於公告參加複試名單時,將一併公告試題及答案。對初試試題有疑義者,應考人得於公告試題及答案後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6:00以前,檢具准考證及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如附件7,可自網站下載),親自或傳真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或委託均不予受理。
(二)對初試成績有疑義者,應考人得於公告參加複試名單公布後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6:00以前,檢具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8,可自網站下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或委託均不予受理。
(三)對各科正取、備取名單有疑義者,應考人得於錄取名單公布後至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下午16:00以前,檢具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8,可自網站下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逾時或委託均不予受理。
(四)複查成績時,僅就總成績核計及漏閱部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提供申論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命題、閱卷、口試、試教或諮商演練等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五)若因複查成績而導致原公布之參加複試名單、正取或備取名單異動,則以最新公布之名單為準。
十二、申訴信箱及專線電話:
(一)地址: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77號)。
(二)電話:(02)2230-2011謝小姐。
(三)信箱:fang@mcvs.tp.edu.tw。
十三、附則:
(一)經甄選錄取者,應於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下午16:00以前攜帶私章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並繳交證件,逾期以棄權論(未於規定期限完成報到或有違本簡章各項切結書所載事項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備取人員則於接獲電話通知之次日,應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抽存)。
2.學經歷證件正本(影本抽存)。
3.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正本(影本抽存)。
(二)已錄取報到者,應於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中午12:00以前繳交原服務單位離職同意書或離職證明書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前述表件者,註銷錄取資格。
(三)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四)經甄選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五)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兵役無法至本校報到者,應於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下午16:00以前向本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六)甄選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甄選日程變更,或因應各項防疫措施的應變規劃,均隨時公告於本校網站,請應試教師隨時注意網站公告。
(七)本甄選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參考法令節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下列各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各所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部分: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附件2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辦理之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願無異議同意自負完全責任,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一)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或教師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三)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四)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請勾選)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或無服務義務證明書,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三、本年度一年制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取得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六、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者,無法於101年8月10日前,取得償還公費證明時,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101年6月日
附件3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
此致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委託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1年6月日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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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簽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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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核紀錄(請勿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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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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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應試說明
一、初試(筆試)
(一)試場座次表於考試當日18:00在本校公布,請於預備鈴響(18:50)後依准考證號碼入座(請核對答案卷編號與准考證號碼是否相符),然後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上角以備查驗,並聽取監試人員說明。考試開始鈴響後,任何問題均不予說明。
(二)考試開始鈴響後逾20分鐘不得入場,未達40分鐘不得離場。
(三)除應考文具外,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通訊器材及行動電話入場。
(四)作答前應先自行核對答案卷編號與准考證號碼是否相符,答案卷以藍或黑色原子筆作答(非電腦閱卷),除作答外不得作任何註記。
(五)試卷不得裁割、汙損或撕去彌封,考試完畢,試題卷與答案卷均需繳回。
(六)不得有擾亂試場秩序、舞弊行為,違反試場規定者,筆試以零分計,並取消應試資格(如有違規情形概依「教育部委託辦理101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辦理)。
(七)如需到考證明,請於考試結束後30分鐘內持准考證到試務辦公室蓋章。
(八)其他補充規定,請參閱網站公告。
二、複試(試教或諮商演練、口試、實作)
(一)試教或諮商演練編號、口試編號與實作編號均為同一號碼,於101年6月30日(星期六)報到後公開抽籤決定序號。
(二)各科試教教材由本校提供,試教場地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等多媒體設備,應試教師如自備器材,其架設和準備的時間內含於試教時間。
(三)接受唱名時請將准考證交給工作人員核對,並依照工作人員之引導抽題、準備及試教或諮商演練,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試教或諮商演練。
(四)經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五)試教或諮商演練完畢,請依照工作人員之引導至口試場地預備(口試完畢,請依照工作人員之引導至試教或諮商演練場地預備)。
(六)違反試場規定者,應試部分甄選成績以零分計,並取消甄選資格(如有違規情形概依「教育部委託辦理101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辦理)。
(七)應試時,應隨身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
(八)複試時如需開車至本校應試,請出示准考證憑證進入本校停車。
(九)如需到考證明,請於考試結束後30分鐘內持准考證到報到地點蓋章。
(十)其他補充規定,請參閱網站公告。
附件7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試題疑義釋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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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試題及答案後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6:00以前,逾期不受理。
二、試題疑義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得至本校現場辦理或傳真辦理(傳真號碼:2239-0963,請來電確認,電話:2230-2011)。
三、每張申請表以申請1題為限,題次請務必註明清楚,各項資料請詳實填寫並簽名。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包括書名、作者、出版年、頁碼等),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五、試題疑義每題以申請1次為限,且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處理結果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如有必要得另行寄發書面處理結果。
考生簽章: (簽名蓋章)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通信地址:
附件8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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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限:
(一)初試:自公告參加複試名單公布後至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6:00以前。
(二)複試:自錄取名單公布後至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下午16:00以前。
二、本申請表之資料,請詳實填寫並簽名,否則不予受理。
三、限親自至現場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複查初、複試成績各以1次為限。
五、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提供試題或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六、複查結果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若有異動得另行寄發書面複查成績通知單。
考生簽章: (簽名蓋章)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