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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12 |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
民國101年06月11日
一、依 據:依據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辦理。
二、報名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
(二) 已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三) 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先行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倘經錄取後未能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則取消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先行以切結方式報名參加甄選,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倘經錄取後未能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則取消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五)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院校,需繳驗駐外館處蓋章驗證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兩項皆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學分之證明、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考者應檢具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
(六)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1.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2.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3.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4.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遴聘後仍應予以解聘。
三、名 額:請詳閱報名條件及備註欄說明,各類均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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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日期:101年6月18日(星期一),08:50-11:40、13:00-16:30
101年6月19日(星期二),09:00-11:40 (逾時不受理)
五、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電話:2653-0475轉601~603
六、報名方式:
(一) 採現場報名。報名者可事先上網自行下載列報名表,報名時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須持委託書)至指定地點現場繳驗證件,使完成報名手續。
(二) 報名表各項欄位均需詳實填寫,並自行列印成白色A4大小紙張。
(三)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及影本,影本繳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國民身分證
2.學經歷證件
3.合格教師證或實習教師證書或檢定及格通知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4.成績考核通知書、服務證明、聘書(無則免附)
5.其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等)
(四) 須繳交資料(請依序排列裝訂):
1. 報名表(貼上最近三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 准考證(貼上最近三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3. 前述各項證件影本(依序排列)
4. 自傳(以本簡章之標準格式、A4紙張、電腦打字)
5. 聲明書(請攜帶私章)
6. 委託書、切結書(無則免附)
7. 回郵信封(寄發成績單用,請備直式標準信封於左上角標註報名科別,寄件人請填寫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收信人請詳填姓名、郵遞區號及地址,並貼妥限時專送郵資12元。甄選成績單一律以限時專送郵寄,未繳交者不予寄發成績單)
8. 其他有關證件資料供證明用(請以A4紙張影印):專長、特殊表現、優良事蹟或各項資歷(請附佐證資料影本,甄選後不予發還,無則免附)
(五) 准考證號碼於現場編定,報名費為新台幣500元整(請自備零錢),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及退費。
七、甄選方式: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各科報名人數未超過各該科初選錄取名額人數時,直接進行複選;報名人數達(含)初選錄取名額人數時,辦理初選。需辦理初選科目於101年6月19日(星期二)下午17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一)初選:含筆試(佔初選成績70%)與積分審查(佔初選成績30%)2部分,初選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初選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得增額錄取,筆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得參加複選,且不計積分。
1.筆試
(1)時間:101年6月20日(星期三)上午8:30~10:00計90分鐘。
(2)範圍:以高中各該科課程相關內容及教學實務為原則,不限版本、不限題型。
2.積分審查:依學歷及經歷2項審查證件,依本校積分標準核定積分。積分審查標準如下:
(1)學歷計分標準如下,採計得分最高之一項學歷(滿分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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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歷計分標準如下,各項經歷計分累計為得分(滿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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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初試成績錄取參加複選名單於101年6月20日(星期三)下午17時前公布於育成高中網站(http://www.yucsh.tp.edu.tw/,同時公布複選地點、時間及注意事項),不另行通知。
(二)複選:
1.方法:教學演示與口試合併計分。
2.時間:101年6月21日(星期四)13時報到,13時10分至13時15分抽籤決定教學演示及口試次序,教學演示準備時間為15分鐘。13時10分前未到本校指定地點報到者取消複選資格,應試者不得異議。
3.內容:教學演示所需參考教材由本校提供(不提供單槍及網路服務),其餘教學輔助設備請自備,但安裝設備時間須計入演示時間。可提供個人資料、教學計畫、設計或指導學生專題研究書面資料於複選時作為參考用。
4.成績計算方式:教學演示佔60%、口試佔40%
(1)教學演示時間:演示15分鐘、教學專業對話5分鐘。
(2)教材範圍:高中三年課程教材相關內容(無版本限制)
(3)口試時間:10分鐘。
(4)口試以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規劃執行、行政服務、資歷及理想抱負、人生規劃等項評定。
(5)複選總成績未達80分,不予錄取。成績計算方式一覽表詳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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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錄取:依複選之總成績高低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依序錄取。如總分相同時,以教學演示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教學演示成績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者錄取之;前項均相同者,依序以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錄取。
八、放榜:榜單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時前公告於育成高中網站(http://www.yucsh.tp.edu.tw/)
九、成績複查:
(一)對初試成績有疑義者,複查時間為:101年6月21日上午09時至11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對複試成績有疑義者,複查時間為:101年6月22日下午15至17時,逾時不予受理。
註:以上申請複查成績核算,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印試卷。複查作業均請檢附准考證及身分證,以書面(參閱附件)親自到本校人事室申請(以一次為限),電話概不受理。
十、報到:凡錄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16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身分證、私章及原校離職同意書或無服務義務證明書(非現職人員免繳)正本到人事室辦理錄取人員資料檢核手續(逾期或證件未全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並於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內含C型肝炎檢查及胸部X光檢查)。其餘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申訴:電話(02)26530475#601~603。傳真:(02)27864601。信箱:本校人事室
申訴地址:11560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
十二、其他事項:
(一)凡經錄取教師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5.16北市教人字第09133879200號函規定實施全日上班制。另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不得拒絕擔任導師、行政職務、社團指導教師及指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等工作,且不得於聘期中請辭,否則不予聘任。
(二)錄取教師有配合學校所安排之相關升學輔導活動義務。
(三)錄取教師必須配合參與本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劃及校內各科教學研究工作坊等活動。
十三、附則:
(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三)經甄選錄取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查證,經查證為登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一律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教學演示、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迴避之。」第2項規定:「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應行迴避,另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宜避免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五)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四、本簡章各項日程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須變更時,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查詢,不另行通知。
十五、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附「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導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名科別: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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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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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明 書
立聲明書人 參加 貴校(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辦理之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繳交之證明文件者。
二、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四、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
五、經簽約回聘後,未至 貴校應聘者。
六、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七、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八、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
九、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此致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立聲明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1年6 月 日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無法親自至貴校辦理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事宜,特委託 先生(小姐)代為辦理相關報名手續。
此致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受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101年6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自 大學(學院) 系畢(結)業,因尚未取得 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願以切結方式參加 貴校教師甄選,並保證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 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如屆期無法取得並繳驗,願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資格。
此致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
第1次教師甄選複查成績申請表
申請日期: 101 年 6 月 日
收件編號:
(考生請勿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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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於複查時間檢附本申請表、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複查,逾期或電話申請,概不予受理。
※以上申請複查成績核算,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印試卷。
初選複查時間:101年6月21日(四)上午09時至11時
複選複查時間:101年6月22日(五)下午15時至1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