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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13 |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 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甄選科別與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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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在65歲以下(民國36年8月1日以後出生)之國民,持有報考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且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始得報考。報考者如為下列之一身分者,應符合各該項條件:
(一)現職公、私立學校教師應簽具切結書。各應試教師經錄取,至學校報到時,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則取消錄取資格。
(二)實習教師及實習學生於申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檢具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可報名,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三)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擬以尚在辦理加科登記之另一任教學科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先行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倘經錄取後未能於101年8月1日前取得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則取消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報考甄選科別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
(五)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應檢具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
四、 簡章公告
(一)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hcsh.tp.edu.tw/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網址http://staff.tp.edu.tw/
(三)臺北市教師會甄選服務網,網址http://www.tta.tp.edu.tw/
五、 甄選方式: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
(一)初試:以筆試為主。筆試以各該科專業知能及課程教材為範圍,特教科另增加實驗研究組長工作知能內容。
(二)複試:試教與口試
1. 試教:試教範圍以各科擬訂之版本為主。參加試教者依試教順序,試教前2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試教時間以20分鐘為限(含5分鐘專業問答)。
2. 口試:口試含教育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行政管理、儀表態度。口試時可提出呈現個人教育生涯的各項學經歷、心得資料及績效文件。口試時間為10分鐘。
六、 報名時間與方式:
(一)初試:報名及繳費時間自101年6月16日(星期六)08:00起至6月18日(星期一)15:30 止,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複試:101年6月22日(星期五)09:00至16:00持相關表件及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委託書至本校辦理複試報名及資格審驗。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七、 初試
(一)報名方式及時間: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初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驗,未符合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應考人員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1. 報名及繳費時間:自101年6月16日(星期六)08:00起至6月18日(星期一)15:30 止。若逾時繳費則無法報名,請應考人員注意。
2. 報名網址: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教師甄選系統http://www.hcsh.tp.edu.tw
3. 報名程序:應考者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並上傳最近2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相片檔,列印報名表後,依系統產生之繳費說明完成繳費。
4. 初試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
轉帳銀行別:012台北富邦銀行。
轉帳帳號:由報名系統產生。
5. 完成繳費後,請自101年6月19日(星期二)起至101年6月20日(星期三)17:00前,自行於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教師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檢附繳款證明於101年6月20日(星期三)17:00前向本校申請補印准考證。
6. 諮詢電話: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人事室(02)23019946轉161或112。
(二)初試日期、地點及成績處理
1. 日期:101年6月20日(星期三)18:00至19:30
2. 地點: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試場配置圖於應試前一日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川堂
3. 成績處理:依初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參加複試名額,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試。初試成績僅作為參加複試之資格,不列入錄取分數。
(三)各應考人員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初試時間為90分鐘,初試考試時間開始20分鐘後,不得進場應試,考試時間開始40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
(四)報名人數未達10人者,該科不舉行初試。101年6月19日(星期二)12:00於本校網站公告各科是否舉行初試。
(五)初試成績複查:
1. 初試成績複查為101年6月21日(星期四)17:00至19:00,請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教務處辦理並接受電話成績複查。逾期或程序不符者,不予受理。電話:(02)23019946轉112。
2.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3. 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初選成績如經複查後達複試資格者,得增額參加複試。
(六)初試放榜: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及複試應考須知於101年6月21日(星期四)17:00後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看。
八、 複試
(一)報名方式及時間:參加複試人員需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09:00至16:00持相關表件及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委託書至本校辦理複試報名及資格審驗。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複試報名時資格如有疑義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三)報名地點: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人事室
(四)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以利審查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委託書至本校辦理複試報名及資格審驗。
1. 國民身分證。
2. 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3. 畢業證書(國外學歷依本簡章第三之(五)辦理)。
4. 現職教師服務證明書、聘書或考核通知書
5. 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 ,無則免附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影本請用A4紙張自行影印一份供本校留存。
6. 繳交複試報名表(附件1,黏貼最近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7. 繳交報考聲明書(附件2,現職教師用)或切結書(附件3,未具合格教師證者用)。
8. 繳交「簡要自傳與教育理念」表(附件4)。
(五)若錄取參加複試者於現場資格審查未符,經取消參加複試資格,或當日未完成複試報名手續,則就各該科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遞補,以補足各該科複試缺額為限。(本校將於6月22日16:00於本校網頁公告遞補人員及相關報名事項,請留意查閱並於規定時間至本校辦妥報名手續)。
(六)複試日期、地點、成績計算及試教範圍
1. 複試日期:101年6月24日(星期日)07:50前報到,應試順序於報到當天抽籤決定,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2. 複試地點: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
3. 成績計算及試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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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試須知:
1. 口試與試教試場均安排1 位服務人員,負責唱名及核對身份(請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之健保卡或有效駕照),唱名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2. 國文科及英文科在試教時僅能攜帶本校所提供之教材與教具。除文具外,其餘個人教學資料或電腦、手持式上網裝置等,一律不得帶入準備室及教學演示教室。
(八)複試放榜:各科正取與備取名單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後,於1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中午12:00後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看。應試者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九)複試成績複查:複試成績複查為101 年6月25日(星期一)13:00至16:00,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教務處辦理並接受電話成績複查。逾期或程序不符者,不予受理。電話:(02)23019946轉112。
九、 錄取人員名單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陳校長核定後聘任,惟若應考者複選總成績均未達80分錄取標準者,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十、 正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27日(星期三)16:00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至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或公私立學校(含政府機關)現職人員未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遞補。
十一、 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申訴信箱: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13號,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人事室,或撥申訴電話:(02)23019946轉161。申訴期限:放榜後至101 年6月25日(星期一)16:00止。
十二、 參加甄選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試場規則者,依「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101學年度高中部教師甄選試場規則」辦理。
十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有規定或補充事項,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在本校網站公布。
十四、 附則:
(一)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分發,並於當年度7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二) 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 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三)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公布於本校網站,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