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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2 |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經本校100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
一、依據:
(一) 教師法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 師資培育法
(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二、甄選科別或領域專長及錄取名額:
(一)高中部國文科教師:正取1名,備取3名,初選錄取6名。
(二)高中部特教科教師兼特教組長:正取1名,備取3名,初選錄取6名。
三、報名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6-7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四、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辦理,或檢具委託書由他人代為報名(受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受檢,影本留存本校)。
五、報名地點: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行政大樓1樓(第3會議室)。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15巷1號。(電話:22309585轉160)
網址:www.wfsh.tp.edu.tw
六、報名資格: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或領域合格教師資格且尚在有效期間者(含101年7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三)實習教師及實習學生於申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應檢具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可報名;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四)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且年齡未滿65歲者(36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
(五)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六)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考者應檢具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報名。
七、報名手續:
(一)繳交資料:(報名時,請依以下順序將各項表件排妥)
1. 准考證(貼妥照片)。
2. 報名表(貼妥照片)。
以下3-8項證件請備妥正本、影本各1份(以A4影印),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3. 國民身分證。
4. 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5. 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證件依本簡章第六條(五)辦理)。
6. 教育學分證明。
7. 專門學分證明。
8. 其他得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身分證明;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54小時以上證明;英文能力檢定證書;曾任選手並得到世界級、全國級或市級獎牌證明;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
9. 自傳(包括:自我介紹、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及自我期許等,篇幅以2頁A4為限)。
10.切結書。
11.委託書(未委託者免附)。
12.繳交填妥姓名地址及貼足郵資25元之掛號回郵信封1個(寄發甄選成績單用)。
(二)現場辦理驗證畢後並繳交初試報名費300元整後始完成報名(進入複選者,另需繳交報名費200元)。
(五)既經完成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聘用,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應聘後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八、甄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進行,經初選錄取始得參加複選,規定如下:
(一)初選:以「筆試」為主,以各該科或領域專長課程相關內容為命題範圍,不限題型;初選成績僅做篩選參加複選教師之用,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初選報名人數未達6名時,不進行初選,逕進入複選,初選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得增額錄取。
(二)複選:教師甄選分「教學演示及學科口試」與「面試」兩部分,前者占總成績百分之70,後者占總成績百分之30,依總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1. 教學演示與學科口試:
(1) 範圍:以各該科或領域專長之高中課程內容為範圍。
(2) 參加複選者當日上午7時50分至本校報到後抽籤排定順序,演示前20分鐘抽籤決定教學演示教材,教學演示及學科口試時間以20分鐘為限,逾入場時間5分鐘以棄權論。
2. 面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等項評定成績。
3. 可提供個人教學計畫、特殊教學獲獎表現或其它書面資料於複選時作為參考用。
4. 總成績須達75分以上(含)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總成績相同時,教師甄選以「教學演示及學科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九、甄選時間地點與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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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校為完全中學,依校務需要,錄取教師有義務擔任導師、行政職務及兼授國高中課程。
十一、 錄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19-20日(星期二、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並繳交同意書等指定證件,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二、 複查成績:
(一)參加甄選教師對初選筆試成績有疑義,請於101年6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前親自至本校以書面方式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成績核算。
(二)參加甄選教師對複選成績有疑義,請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3時至5時親自至本校以書面方式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成績核算。
十三、 經甄試錄取者,應於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十四、 附則:
(一) 經錄取教師,均負有擔任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校務工作之責,又本校係完全中學,如教學上需搭配高、國中課程,教師不得拒絕。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甄選日程變更者,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 經甄選錄取者,需配合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及查閱辦法」辦理查證,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 本簡章自公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並公告本校網站。
(五) 申訴電話:(02)22309585轉200。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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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並願意負偽造文書刑責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於錄取後無法依教師登記有關法令取得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法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證明書或相關之證明文書。
三、資料有不實等情事。
四、有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情事者。
其他事項:
此致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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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本人 報考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正式教師甄選,因故不克親自報名,特委託
代表本人辦理報名手續。
此 致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立委託書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份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