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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畢業5年的學生性交 國小老師「解聘有理」

發表于: 2012/06/20



刑事不起訴 仍被依行為不檢解聘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江志雄/綜合報導〕一位女大學生指控教過她的馮姓國小老師對她性侵害,雖然性侵害刑責獲不起訴,學校仍依「行為不檢」等理由將馮某解聘;馮某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認定解聘有理,昨判馮敗訴。

馮姓老師昨晚回應說,與原告是男女朋友,何來性侵之有?如今獲不起訴,便是還他清白,但行政訴訟敗訴,讓他復職夢碎,考慮上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南部某科技大學女學生「小敏」(化名)前年向校方申訴,17歲時遭宜蘭縣馮姓國小老師性侵害,校方轉知國小校方處理。

老師不服上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國小校方組成調查小組調查,馮姓老師曾是小敏的國小老師,國中和高中時間也被他輔導功課。雖然宜蘭地檢署偵查後將馮涉性侵害予不起訴處分,但國小校方認定,馮送小敏丁字褲和肚兜等情趣衣物,有「引誘」女學生發生性行為之嫌;並「容留」她在其家裡、兩人發生性行為,已有違反兒少法第30條的規定,仍依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將馮解聘。

馮姓老師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他和小敏是師生戀,是熱戀中的男女朋友關係,縱然發生性行為也是你情我願;且師生戀是發生在她國小畢業後5年,也無兒少法規定的「容留」或「引誘」小敏發生性行為等情事。

馮也強調說,「小敏已超過16歲,依民法第980條規定,小敏已有權結婚,自然也有性行為自由」。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院審理認定,宜蘭縣政府去年10月已經以馮姓老師行為違反兒少法第9條規定,處以30萬元罰鍰,馮和女學生發生性行為也嚴重違反教師法,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等規定,校方對他解聘有理,因此昨判他敗訴;此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