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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舉例說明特教學生的能力指能調整原則

發表于: 2013/06/03


如果某項學習領域的能力指標對某一位特殊需求學生是需調整後才能使用時,則可能有以下之調整方式。
以『數學領域』為例,特教學生的能力指能調整原則說明如下:
1.簡化—
代表降低能力指標的難度,簡化內容。例如針對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在N-1-02「能理解加法、減法的意義,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可以調整為「能認識加法、減法的意義,解決生活中的問題」。
2.減量—
代表減少能力指標的部分內容。例如針對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在N-1-10「能認識一位小數,並作比較與加減計算」,可以調整為「能認識一位小數,並作比較」。
3.分解—
代表將能力指標分解為幾個小目標,在不同的階段或同一個階段分開學習。例如N-1-13「能報讀時刻,認識常用的時間單位,並做時或分同單位的加減計算」,可調整為「能報讀時刻」、「能識常用的時間單位」、「能做有關時間同單位時或分的加減計算」等三個目標來完成。
4.替代—
代表原來指標適用,但需以另一種方式達成。例如針對純感官障礙中的視障在S-2-7「能辨認平面圖形的線對稱關係」可調整為「能辨認圖形的線對稱關係」,將平面兩字拿掉或加上「利用輔具」四個字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