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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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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舉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發表于: 2013/06/10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21500667號
附件:如文
 
主旨:舉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102年5月23日考試院第11屆第23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2、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設英文組等9組,暫定需用名額40名;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暫定需用名額5名,合計45名。(詳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HandEditorFile.ashx?Fun=Property&file_id=5333
附表1)
(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2、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本考試三等考試設調查工作組等8組,暫定需用名額65名;四等考試設調查工作組等2組,暫定需用名額15名,合計80名。(詳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HandEditorFile.ashx?Fun=Property&file_id=5332
附表2)
(三)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2、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本考試設政經組等6組,暫定需用名額30名。(詳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HandEditorFile.ashx?Fun=Property&file_id=5331
附表3)
3、本考試錄取人員,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相關規定,接受安全查核。
(四)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2、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本考試設飛航管制等2科別,暫定需用名額19名。(詳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HandEditorFile.ashx?Fun=Property&file_id=5330
附表4)
(五)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2、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本考試設電子工程等4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0名。(詳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HandEditorFile.ashx?Fun=Property&file_id=5329
附表5)
(六)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2年9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外語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第二試:民國102年12月7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2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第二試:民國102年11月1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第三試:民國102年12月8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2年9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2、第二試:民國102年11月1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第三試:民國102年12月8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2年9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外語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第二試:民國102年12月7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五)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2年9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
2、第二試:民國102年12月7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及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僅設臺北考區,調查人員及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分設臺北及高雄2考區舉行。
四、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5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5項考試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五、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民航人員飛航管制科別考試: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民航人員航務管理科別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2年6月4日起至6月13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
1、本5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民航人員、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惟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請依前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1)所填具之報名資料無法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得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已公布於網路報名系統)。
(2)以修習相關課程之資格報考。
(3)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之資格報考。
(4)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
(5)以國外學歷報考。
(6)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7)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8)姓名有罕見字。
4、無紙化報名方式注意事項:以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報名時,須上傳照片JPG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MB以內),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報名郵寄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應繳規費予以減半優待。
  八、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