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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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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藥商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時,應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核准,以符規定

發表于: 2013/10/01


市府新聞稿 藥商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時,應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核准,以符規定 發稿單位:本府法務局行政救濟第二科
聯絡人: 王志仁
聯絡電話: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50

  本市某藥商未經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並裁處該業者新臺幣20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且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釋,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因此藥商透過網路刊登使消費者獲知系爭藥物之相關訊息,足認有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之目的,自屬藥物廣告,如未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刊登,已違反藥事法規定。法務局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消費權益,也提醒藥商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時,應遵守事前申請核准之規定,以免受罰。
 
 
 
點閱: 1 資料更新: 2013-10-1 10:34 資料檢視: 2013-10-1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