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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處理不適任教師 竟有兩套標準

發表于: 2012/07/28






永不得任教者 逾半涉及性騷擾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從八十四年教師法公布以來,已有二○七名教師因行為不檢永不得任教師,一半以上是因為涉及性騷擾。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部尊重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定,將進行檢討和修正。



陳益興表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樣態相當多元,包括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升等論文抄襲等。教育部將在尊師重道、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為人師表行為不能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前提下,重新檢討是否給予客觀上可改正的老師機會,允其繼續擔任老師,而非永不得擔任教職,以符合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



陳益興︰將檢討和修正教師法



不過,陳益興強調,狼師就得逐出校園,凡有性侵或重大性騷擾行為的老師,絕對不能再擔任老師,這部分也獲大法官會議的認同。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老師的工作不同於一般民間公司,因此在考量老師工作權時,一定要優先考慮學生的受教權,更不能以鄰為壑,原校解聘,卻要他校收容聘任。



馮喬蘭表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在於教育部訂有兩套標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是永不得任教職,教學不力則是給予輔導,但定義不明確,解釋權在校長身上,因此有老師長期嚴重體罰學生,卻只被校長以教學不力送輔導;但是前北市中山國中老師蕭曉玲,只因反對市長郝龍斌一綱一本,卻直接被以行為不檢,永不得擔任老師。校長可自由決定是砍成輕傷、重傷,或者一刀斃命,教育部應予通盤檢討。



全教會︰應考量是否危害公益



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吳忠泰則表示肯定,指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是符合法學界長期的共識,否則校長認為老師不乖就可找理由解聘,教育部在檢討時,應考量教師行為是否危害學生公眾利益,且任何解聘都要經專業委員會的審查認定。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則強調,老師不只是身教,也包括言教,對老師要採取高標準,教育部應儘速全面推動教師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