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上
阿摩第 5 期
1790枚
 1 

【疑問】請問民法118條第三項

發表于: 2013/10/03


第 118 條 
1.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3.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1~2項都看懂了,但是第3項有點看不懂
網路上看的解釋是說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010997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0109974 )
如果甲君在當時賣房屋給我時..還賣掉了乙君的汽車跟股票
由甲君"最初"的買賣屬成立而已..其它屬無效
例如甲君先賣了汽車給丙君..再賣了房屋給我..又賣了股票給丁
那麼只有丙君的買賣是成立的..我跟丁君都屬無效買賣
 
question
如果和甲君買房屋和股票的的人都是善意第三者,他們的買賣也都是無效嗎
 
我的認知是如果甲君將車子以先後順序賣給乙丙丁,且都尚未登記過戶,則只有甲君的買賣有效
不知道我這樣認知有沒有甚麼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