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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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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請問民法137條第2項

發表于: 2013/10/03


第 137 條 
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請問一下第2項中"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指的是什麼意思

在民135條中,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一樣是訴訟中斷,為什麼民137是重行起算,而民135條是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