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違反了例如郵政法第 38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那個「處拘役或...」是法院判處還是交通部判處呢?
我沒學過法律,目前也沒在網路上搜尋到明確的規定,能否請專業的摩友們幫忙解惑,謝謝!
疑問來源是今年113/1/7考的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內勤_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18532
試題第43題:
43.日前經新聞媒體揭露,某甲郵差於遞送途中掉落一郵件,被乙民眾拾獲,案關郵件經甲郵局報警後,警察於乙民眾家中尋獲該郵件,請問本案依郵政法得如何處置?
(A) 由警察局依郵政法第 38 條有關隱匿他人之郵件,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B) 由交通部依郵政法第 38 條有關隱匿他人之郵件,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C) 由警察局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D) 由交通部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我理解題目描述的情況比較符合第38條而不是第39條,也知道郵政法的處置是無關警察機關的,但作為答案的B選項,是交通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