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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關於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之規定,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發表于: 2013/11/0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02年10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09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73年1月19日臺七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對象為實際從事班級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合格教師及教保員,先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主任(專任主任除外)、組長為兼任職,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其本職為教保服務工作,自應比照教育部101年6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94286號函釋規定辦理,不應因額外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而免除本職,以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立法意旨。至主任與組長既屬兼任職,如因兼任行政職務而廢弛本職,似非幼照法規範設置行政職務之原意,故本職與兼職工作應有主從之分,兼職工作時間應低於本職。
四.邇來屢有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致電國前署反映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教師與教保員以園務行政工作繁忙為由,未實際從事班級教學與保育工作卻領取導師費及教保費,請貴校(園)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列入定期查察項目,如經查察確未入班從事教保工作屬實,所領取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應予繳回,以符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