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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違正當程序 都更條例部分違憲
發表于: 2013/04/2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宣告違憲。
士林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爭議。文林苑王家人及因地震而須辦理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村)5層樓集合住宅等4個個案,分別於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序規定,既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道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
至於都更條例第10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的同意比率規定;大法官認為僅超過相關權利1/10就可提出申請的同意比率規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指出,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公開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以示慎重。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10條第2項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意旨,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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