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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重要大法官解釋-第331號需要白話文解釋

發表于: 2019/10/21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問題1:為何要給(僑居國外國民)提當民意代表?問題2:為何(僑居國外國民)是有黨內投票而不是由選民投票?問題3:為何(僑居國外國民)不適用罷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