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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陳治宇-行政法上課筆記 (第五堂)5-1
發表于: 2023/12/13
行政處分之廢棄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廢止
違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作成時並無瑕疵
=>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2條、123條)
(基於情事變更原則)
Q:某甲於禁建區申請建照,承辦人員一時不察竟予發照假欲蓋4樓,
已花費500萬蓋至蓋至2樓,三年後因有有民眾檢舉,主管機關始知其事,
試問:應如何處置?
A:(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Q:某甲於合法建區申請建照獲得建照,甲欲蓋4樓已花費500萬蓋至2樓,竟發生大地震而使該地區
成為不適合繼續建築之禁建區,試問:應如何處置?
A:(一)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2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違法=>損害=>賠償
合法=>損失=>補償
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
原處分機關若已發現違法,自得予以撤銷,
此乃舉重明輕之當然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1)~(3):有預見可能性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4)~(5):無預見可能性
訴願法第83條、第84條:情況裁決(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99條:情況判決(公益原則)
公共利益(依法行政原則)
信賴利益(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絕對優先說=>倂立說(公益關聯性)
意即行政機關追求公共利益之同時,亦應兼顧利益
Q:乙訴願人主張(日照權)
甲申請建照,獲得水壩建照,影響乙的權益,在禁建區建水壩,
用訴願法第90條
民國97年公務人員考試三級的應考資格由專科以上學歷提昇置需大學以上學歷,
但訂有3年之過渡期間
Q: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李建良的看法)
行政處分之更正適用於「實際記載內容顯然與行政機關之意思不一致」之行政處分,得適用於行政處分的每一個部分,
包含主文、事實及理由等,行政處分之更正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有所不同,
後者係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故須注意信賴保護之問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反之前者僅是改正明顯之錯誤,而未影響行政處分原本之效力,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陳治宇-行政法上課筆記 (第四堂)4-2
陳治宇-行政法上課筆記 (第四堂)4-1
陳治宇-行政法上課筆記 (第三堂)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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