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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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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雙階理論的問題

發表于: 2014/01/04


1、雙階理論是否只適用在行政私法上?
(因為單純高權行政應該為公法關係,而私經濟行政的輔助行政、營利行為好像也只是私法關係)
 
 
2、雙階理論: 
第一階段的核准(公法關係) -> 進到第二階段締結契約(私法關係) -> 但如果後來又取消了他的核准,則是應該算公法關係還是私法關係?而依行政法院或依一般法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