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何者不屬刑事訴訟法第 7 條所定相牽連案件?
(A)甲及乙同時在同一便利商店各自下手竊取店內之商品,甲及乙各別所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B)甲及乙互毆造成雙方均受傷,甲及乙分別所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C)甲先於臺北市犯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普通強盜罪,並因該案件逃亡,經檢察機關發布通緝,甲於通緝期間,另在高雄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甲先後所犯普通強盜罪及肇事逃逸罪一人犯數罪者
(D)甲先在臺北市毆打乙成傷而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乙於數日後在高雄市剝奪甲之行動自由而犯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甲及乙分別所犯普通傷害罪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