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一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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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102學年度體育班專長教練第二次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3/08/22


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102學年度體育班專長教練第二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年4月12日高市教五字第0990014245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8月31日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55654號函辦理。
 二、本校102學年度體育委員會102.08.13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貳、甄選專長教練教學專長科別、名額、節數及期限:
 一、教學專長科別、名額
1、跆拳道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
2、直排輪曲棍球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
3、桌球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
4、運動舞蹈(國際標準舞)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
5、籃球專長正取1名,另備取若干名。
 二、兼任期限自民國102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30日止。
三、每人每週兼課6~10節,惟本校得視課務實際需要予以調整。錄取人員必須配合帶隊參
加比賽及寒暑假集訓工作。
四、待遇:兼課鐘點費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
参、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應甄資格:(具備下列任一資格即可)
  (一)兼具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及該類科體育專長者。(依教育局
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具有體委會核發之該類科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三)符合「高雄市各級學校體育班進用約僱教練實施要點」第三點約僱教練資格之一者: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加國際性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含台灣區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三名者。
2.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指導本市代表隊、學生或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比賽獲團體或個人項目前二名者。
        3.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需具有該項專長C級以上教練證(含)並實際帶領該項運動團隊一年以上資歷且具參賽記錄者。
肆、報名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102年8月26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學務處(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352號。電話:8021765轉21)
伍、報名程序: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報名委託書)。
 二、填具報名表1份(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公佈欄下載,網址:http://www.csjh.kh.edu.tw。
三、繳驗證件:請自備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本一份存查)。
(一)符合應甄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繳交身分證、指導績效等證件。
(三)最近正面脫帽半身2吋相片2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上,黑白或彩色皆可)。
 (四)回郵信封1個(貼足32元郵票)。
陸、甄選方式:採口試方式進行遴選。每人口試時間以6至10分鐘為原則,口試內容含自我介紹、教學經驗及相關專業素養為主。
柒、甄選時間:
     應試人員請於102年8月27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請攜帶身份證到達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捌、錄取方式:
一、依據甄選者之分數高低順序錄取。同分時則以指導績效及教練證明等級高低擇優錄取。
二、甄選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玖、放榜:
錄取名單於102年8月28日(星期三)下午4時後公告在教育局教師甄選網站、本校網站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拾、任用:
一、錄取人員於102年8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親自至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候用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二、任用期間各該類科之教練應配合學校行政運作及各代表隊訓練、配合帶隊參加比賽及寒
暑假集訓工作。
拾壹、待遇:依本市教育局鐘點費標準,支領鐘點費。
拾貳、附則:
一、甄選時間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二、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一天辦理;災害情況嚴重時,考
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教育局及本校網站之公布欄。
三、疑義查詢專線(07) 8021765轉21、27 或(07) 8066079。
政風專線:(07)2011719或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