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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102學年度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3順位)

發表于: 2013/08/15


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102學年度代課教師甄選簡章(第3順位)
壹、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遴聘兼任教師要點」辦理。
貳、代課教師科別、名額及節數:
一、健康教育科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每週授課10節。
二、理化科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每週授課4節。
三、表演藝術科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每週授課14節。
參、代課期間
一、代課期間:自102年8月30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扣除寒假日)。
二、代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及代課期間,本校得視課務需要調整之。
肆、報名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中等學校報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不
   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具有修畢國中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報考領域專長之修畢證明
書者。
三、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
滿十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所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伍、報名方式:
一、請於102年8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2時前備齊下列證明文件,向本校人
事室親自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填寫報名表、甄選證各一份(免報名費),委託報名者另附委託書。報名表、
甄選證、委託書請在本校網站(http://www.mtjh.kh.edu.tw/)自行下載。
三、繳驗身分證、教師證書、大學以上學歷證件、經歷證件,請備妥正本、影本
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收存備查。
四、繳交報名費參佰元。
五、學校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區覺民路363號。
六、查詢電話: 07-3818718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轉11 、51。
陸、甄試方式:
    口試:佔總成績100%;每人6至8分鐘(視報名人數調整)。
    口試範圍:教學理念及專長實務等相關問題(請自備個人簡歷3份)。
柒、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甄選時間:102年8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結束。應考人請於8時
30分至9時,攜帶身分證及甄選證到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二、甄選地點:本校教室。
捌、錄取及公告
一、依成績高低則優錄取,成績若未達標準,得不錄取。
二、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名單於102年8月23日(星期五)
下午17時前,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 boe.kh.edu.tw-
教職員甄選公告-各級學校甄選公告)及本校網站//www.mtjh.kh.edu.tw/-
學校公告)
三、錄取人員應於102年8月26日(星期一)上午12時前,親自至本校持原繳
驗之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正本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至本校人事
室報到,逾時未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待遇:代課鐘點費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拾、附則:
一、甄試當天,如遇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通報停止辦公(不含停止上課)則
甄試時間順延一日,不再另行通知。
二、政風專線電話:(07)3315778,政風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疑義查詢專線:(07)3818718轉11、12(教務處),51(人事室)
三、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至103年6月30日止。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11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