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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立甲仙國民中學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4/01/05


高雄市立甲仙國民中學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教育部訂頒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頒之「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教師領域專長、名額及代理期間:
國文科:正取1名(懸缺),備取若干名,自103年2月5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
參、應甄選資格:
一、一般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不受理報名。
(二)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之資格條件,且無同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任用限制者。
(三)應甄選之男性教師於代理期間須無服兵役義務。
(四)應甄選人員錄取後,如有違上述(一)、(二)、(三)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二、應甄資格:
(一)具有報考領域專長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修畢國中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報考領域專長之修畢證明書者。
(三)具有大學畢業證書者。
三、持國外學歷應甄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者,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報名。
肆、報名相關資訊:
一、報名簡章:甄選簡章一併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佈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www.edu.kh.edu.tw)。
二、報名時間:103年1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0時,逾時不予受理,相關報名表件及所需證件請事先填寫備妥。「報名表」、「簡歷自傳表」、「同意書」、「委託書」等報名表件,請逕至本校「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佈欄」(http://www.jxm.ks.edu.tw/)下載。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甲仙區東安里文化南路6號,聯絡電話:6751018轉12)。
四、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五、報名手續:
(一)繳交報名表(請先行黏貼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並準備1張攜至報名現場,用於黏貼甄選證上)。
(二)繳驗下列證件(請備妥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訖發還,影本收存,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貼於報名表上)。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外國學歷證件者,請檢附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應試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應試類科合格教師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經歷證件或服務年資證明。
5、退伍令(役畢者交)或免役證明。
6、如具有特殊專長暨參加各類競賽優勝證明,請一併檢附參考。
7、委託報名者另繳交委託書。
六、發給甄選證。
伍、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日期:103年1月6日(星期一)上午10時15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取消應試資格,上午10時30分起考試,以報名序號決定口試及試教順序。
二、地點:本校教學大樓三樓。
三、方式:
(一)分試教、口試,成績計算以試教占60%,口試占40%,合併評比。
(二)口試以各該類科教學方式、編構教材理念,表達能力、服務精神、發展潛力、教育理念等為評分項目。(每人以8分鐘為原則,並得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視參加試教人數多寡調整之。)
(三)試教課程範圍及版本:國中一年級第二冊,南一版(每人以15分鐘為原則,並得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視參加試教人數多寡調整之。)
陸、成績計算:
一、甄選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二、若同分者依序比較試教、口試成績高低,擇其較優錄取,若二者皆同分則抽籤決定。
三、甄選成績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後公告錄取名單。
柒、榜示:
一、甄選成績將於103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於本校電子公布欄榜示,並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頁(www.edu.kh.edu.tw),請應甄選人員主動查看,以爭取時效。
二、錄取人員應於103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9至10時繳驗之學經歷證件正本及原服務學校之離職證明書(現職教師可後補)至本人事室報到辦理切結應聘,錄取人員報到簽約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並取銷錄取資格,另通知備取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捌、注意事項:
一、甄選完成後,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告。
二、報到後1週內應繳交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院合格體檢表1份(含胸部X光檢查),如發現有法定傳染病、或肺部疾病者,撤銷錄取資格。
三、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示,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四、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及98年4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示,各校所聘代理教師之職前各項年資均不予採計,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予以核薪。
五、經核准報名人員,如為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專區」通報系統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報名資格。
六、錄取人員於聘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查證屬實即取消錄取資格。
七、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報名參加甄選時,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償還或免償還公費,於報名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八、甄選當日,如遇颱風宣布停止上班時,考試日期則順延1天辦理,不再另行通知。
九、凡經本校甄選聘用之教師,應遵守本校教師聘約與相關規章及教育部訂頒之「教師法」相關規定。如欲中途離職須於1個月前提出,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始行離職。
玖、為使甄試作業公平、公正、公開,特設政風專線。
高雄市政府專屬檢舉電話:07-3315778,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疑義查詢專線:(07)6751018轉20(教務處),12(人事室)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
拾壹、附 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甄選報名表、簡歷自傳表、委託書、同意書等文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