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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101鐵路員級法學~個人重點解題

發表于: 2012/06/23



 



101鐵佐員級個人重點解題:



16.下列何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 金額 60 萬元的借款返還訴訟 (B) 因車禍致他人死亡,死者家屬主張慰撫金的法律爭議 (C) 金額 100 萬元的票據訴訟 (D) 離婚爭議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鐵路人員考試)#8456

答案:C


民訴§427(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19.以下何者,不能構成上訴民事第三審事由? (A) 原審法院逾期宣示判決 (B) 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C) 原審法院判決理由矛盾 (D) 原審法院舉證負擔分配錯誤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鐵路人員考試)#8456
答案:A

民訴§467(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法令為理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訴§468(違背法令之義意)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民訴§469(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22.以下何者,不構成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事由? (A) 發現有未經審酌的人證 (B)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C) 證物係變造或偽造 (D) 發現有未經審酌的物證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鐵路人員考試)#8456
答案:A

民訴§496(再審之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
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
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23.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 褫奪公權之內容,僅包含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 宣告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死刑者,則無褫奪公權之必要 (C) 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應一律宣告褫奪公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 (D) 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鐵路人員考試)#8456
答案:A

刑法§36(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刑法§37(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D)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D)錯在自裁判確定「時」而非「之日」

25.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於同條第 2 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屬重大過失 (B)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重大過失 (C) 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方為重大過失 (D)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鐵路人員考試)#8456
答案:C

過失責任由輕到重之四種責任:
①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最輕)
②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自己之注意義務者
③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④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有無過失皆應負責(最重)

27.以下何者,無須經過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 (A) 空間區分地上權的受讓 (B)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定 (C) 不動產協議分割 (D) 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拍賣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鐵路人員考試)#8456
答案:D

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