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A 2004 進一步指出:學障鑑定不一定要採差距模式,可以使用「RTI」(Response to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d Intervention,簡稱RTI)程序來鑑定,亦即對有科學研究證據的介入沒有明顯進步反應的學生,則可以接受進一步的鑑定,州政府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模式作學障鑑定。
RTI 具有下列七項特徵(Mellard, D. F., McKnight, M. A., & Deshler, D. D. ,2007):
(1)對所有學生進行全方位的篩選;
(2)主張特殊和普通教育教師間的合作;
(3)將焦點放在可以改變的因素,強調解決問題;
(4)結合教學和評量,使用直接的課程本位評量;
(5)重視教學諮詢;
(6)依據學生的需求,建立多層次的介入和支持系統,以及進行長時間經常性的評量,以監控學生的進步情形;
(7)採用適異性課程、科學研究為基礎之介入,並且進行高品質的教學。
根據詹士宜(2007) 、Mellard, D. F.,McKnight, M. A., & Deshler, D. D. (2007),RTI 具有下列四項優點:
(1)能發現處於危險邊緣的學生,給與及時的協助,避免問題的惡化;
(2)避免將智力與成就之間未達顯著差距的學習困難學生,排除在介入服務之外;
(3)能將評量、教學和進步監控結合在一起,有效加強轉介前介入的實施;
(4)減少在學障的鑑定過程中,由於教學不當因素所造成的錯誤鑑定和不當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