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理賠案例事實說明如下: I.保戶於 99/1/29 投保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險 100 萬,投保時針對書
面告知事項「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
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請提供檢查報告)」勾選「否」。
II.契約生效後,於 100/11/3 入住榮總醫院並診斷左側乳房惡性腫
瘤,於 100/11/7 出院。並在 100/11/17 提出重大疾病/特定傷病_
癌症的理賠申請
III.理賠部受理後並進行病歷調閱,發現保戶於投保前曾接受乳房超
音波的健康檢查,結果如下:96/12/10 及 97/08/04【 左側乳房疑
纖維腺瘤併鈣化(11 點鐘方向)】
IV.保戶在 100/10/13 之乳房超音波的健康檢查結果:【1.左側乳房疑
纖維腺瘤併鈣化(11 點鐘方向) 】 及【2.不規則陰影 (6 點鐘方
向) 】
V.經會核保部門,若本案保戶投保時告知健康檢查結果,則需將雙側
乳癌及其轉移之癌症批註除外。因違反告知事實明確,並已影響核
保風險評估,理賠部主張依保險法 64 條解除該保單之契約效力。
VI.另,本案徵詢顧問醫師的醫學意見參考如下:
A.顧問醫師 A:依臨床醫學觀點,保戶左側乳癌應與 100/10/13 乳
房超音波檢查結果有關。但若從保險醫學觀點,投保前乳房健檢
有異常(左側乳房疑纖維腺瘤併鈣化),確實需要將該風險批註,
因就再保的風險統計是有相關。
B.顧問醫師 B:
a.「左側乳房惡性腫瘤」是否與「左側乳房疑纖維腺瘤併鈣化」
(11 點鐘方向)存在因果關係?
答:無
(B) 亦或與不規則陰影 (6 點鐘方向)具有因果關係 ?
答:10/13 超音波發現 6 點鐘方向有不規則陰影,是與癌症有關。
問題:
本案理賠部主張依約解除該保單之契約效力,且本次理賠申請的疾
病與保戶未據實告知之事項具有因果關係而主張不予給付,是否於
法有據? 依目前司法實務上,法院可能的見解會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