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
但可將人敲擊成傷),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
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
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從
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押
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 萬元來,我
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未
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提
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
能提領 2 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 10 萬元,
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乙籌
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乙
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人,
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題組】⑶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