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
(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
(B)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
(C)債務人所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之行為
(D)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58), C(64), D(274), E(0) #229297

詳解 (共 6 筆)

#207132
「債權詐害行為」係指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財產(財產之贈與或廉售)或消極地增加債務承擔債務或保證),因而減弱其清償力,致使其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清償困難之狀態。

又民法第244條第一項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52
0
#768468
承樓上摩友所述,如果甲真的把a地賣給丙,乙不能要求撤銷,但甲則會構成給付不能的問題,乙還是可以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次提出意見,有錯誤請大家指教,謝謝^^
11
0
#2329085
A欠B1000萬,不過A的資產是有150...
(共 7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765261
甲有a地,先賣給乙,後又賣給丙、並移轉登記給丙,則乙可否要求撤銷甲丙之間的買賣?

根據第244第三項規定: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a地)為標的物之債權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

提供給你參考喔〜若有錯誤還請大家給與指教:)
7
0
#659426

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4
0
#723307
請問什麼是"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呢> <
有人可以舉例嗎?
謝謝!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