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大寶在路上撿到一個牛皮紙袋,裡面裝有現金 100 萬元,送至警察局失物招領,後聯繫上遺失人小華。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大寶向小華請求報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可請求遺失物的十分之一作為報酬
(B)可請求遺失物的十分之三作為報酬
(C)若大寶拿不到要求的報酬就可行使扣押權
(D)大寶不可以對小華請求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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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5), B(50), C(1), D(10), E(0) #1323061
統計: A(665), B(50), C(1), D(10), E(0) #1323061
詳解 (共 3 筆)
#1485708
民法8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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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087
民法#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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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706
民法80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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