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公文書的期望語如「請查照」、「請照辦」等應該置於那一段?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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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7), B(57), C(130), D(8), E(0) #165884
統計: A(947), B(57), C(130), D(8), E(0) #165884
詳解 (共 2 筆)
#119045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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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44
1、「主旨」:
(1)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
(1)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2)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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