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死亡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傷害保險不在此限
(C)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D)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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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2332), C(256), D(363), E(0) #2761307
統計: A(360), B(2332), C(256), D(363), E(0) #2761307
詳解 (共 7 筆)
#5650157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條 被保險人的限制
*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PS(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But,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如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7條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But,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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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10
注意 已於 112/11/29 修法
第 7 條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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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390
(B)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傷害保險不在此限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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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754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死亡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傷害保險不在此限
(C)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D)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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