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5. 學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應於24 小時內同時向哪些單位通報? (甲)責任通報113 (乙)警方通報 (丙)校安通報 (丁)行政通報
(A)甲丙
(B)甲乙丙
(C)甲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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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4), C(555), D(258), E(0) #210606

詳解 (共 10 筆)

#184712
警方不是學校的通報對象  而是協助單位--->兒少法第34~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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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04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有三個流程

1.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

2.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

3.如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啟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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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97

24

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行政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1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行政通報)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乙及事件(校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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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6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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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97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35 條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察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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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1
第 3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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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974
即使通報警方,警方一樣會轉介到行政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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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66
不用向警方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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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4

從法條中  只知道  要向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通報  是確定的

但其他都看不出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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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7
懇請高手指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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