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權利有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
(A)抵押權
(B)質權
(C)留置權
(D)繼承回復請求權
統計: A(612), B(362), C(272), D(3210), E(0) #230591
詳解 (共 8 筆)
(D)繼承回復請求權
在繼承開始時侵害繼承權之情形,此即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此即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其時效,依據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ABC為物權>>屬支配權。
請求權:要求當事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
可分為 財產請求權(債權、物上請求權) 及身分請求權 (同居、扶養義務)
支配權: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
分為 積極 (占有、使用、管理、處分) 以及 消極 (禁止他人干涉或妨害)
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可直接使法律關係 發生、變更、消滅
例如: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發生) 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 撤銷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
抗辯權: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
可分為永久抗辯權 (如消滅時效抗辯權) 以及 一時抗辯權( 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但不是所有請求權都適用消滅時效)
由上述可知請求權可分為 債權 物權及身分關係三類
1. 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2. 物上請求權:折衷說 (通說、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所採見解。此說認為動產及未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且其時效期間依第125條為十五年。但已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3.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不作為請求權者:人格權、姓名權,通說認為不作為請求權乃係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僅具財產性質,故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侵害人格權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僅具財產性質,故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應依第125條而定。
4.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亦表示:「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15(D) 依民法第379條380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多久?(A)半年(B)1年(C)2年(D)5年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民90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一年(除斥期間)
民823條共有物約定不分割不得逾五年,但共有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不得逾三十年
民法第1146 繼承回復請求權(知2逾10消滅)
下列何者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C)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
(D)人格權被侵害時之侵害除去請求權
104 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2181答案:A
(A) 正確:動產及未經登記之不動產,適用消滅時效
(B) 錯誤: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C) 錯誤: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之形成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D) 錯誤:禁止他人干涉或妨害之支配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1.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2.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3.裁判離婚請求權
4.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5.遺產裁判分割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