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著作權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B)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先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C)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之。
(D)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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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3669), C(335), D(400), E(2) #155288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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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 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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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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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共同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著作人死亡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之。

共同著作著作人格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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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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