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A)被害人
(B)利害關係人
(C)社會福利機構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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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121), C(207), D(1720), E(0) #230589
統計: A(763), B(121), C(207), D(1720), E(0) #230589
詳解 (共 10 筆)
#502575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A)被害人
(B)利害關係人
(C)社會福利機構
(D)檢察官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 保護令之聲請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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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376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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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403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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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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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42
最佳解用得是87年的法條,96年修法,法條完全不一樣~~大家按讚都不去看法條? 還一票人按讚? 真的懂了嗎? 奇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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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598
3F貼的那題 (A)受到家庭暴力的人 也不包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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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02
恩 那就瞭解了!! ^^
唉! 總覺得寫考古題都會寫到一些很詭異的題目 超怕被混淆觀念....... ˊ口ˋ
唉! 總覺得寫考古題都會寫到一些很詭異的題目 超怕被混淆觀念....... ˊ口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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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26
那可請7F大大給個明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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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599
這個有問過補習班老師了…出題者出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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