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三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中華民國108年04月02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 1080046480B 號令修 正發布第十三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