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該契約之效力原則上為何?
(A)全部無效
(B)部分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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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9), B(724), C(35), D(111), E(0) #318198

詳解 (共 7 筆)

#283868
比較: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程法第112條)
81
8
#725442

行政契約:

(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處分:

(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解說:本題重點係「行政契約」。

56
1
#258530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28
0
#744862

題目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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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3980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該契約之效力原則上為何?

@@  不是在講行政處分   
8
0
#1188404
行政契約vs行政處分
4
0
#6145434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程法第112條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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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9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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