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該契約之效力原則上為何?
(A)全部無效
(B)部分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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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9), B(724), C(35), D(111), E(0) #318198
統計: A(4369), B(724), C(35), D(111), E(0) #318198
詳解 (共 7 筆)
#283868
比較: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程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程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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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442
行政契約:
(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處分:
(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解說:本題重點係「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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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30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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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44862
題目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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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80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該契約之效力原則上為何?
@@ 不是在講行政處分
@@ 不是在講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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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404
行政契約vs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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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434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行程法第112條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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