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現行國民小學學生學期成績的等第分為那五等?
(A) 優甲乙丙丁
(B) 甲乙丙丁戊
(C) 優良中可劣
(D) 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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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20), B(392), C(166), D(71), E(0) #103653

詳解 (共 8 筆)

#704764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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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94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9


第 9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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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1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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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95


國小跟國中有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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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08
不是改掉了嗎?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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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86

有其他縣市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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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29
所以請問現在是怎麼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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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25
現在不是已經把優改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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