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應以何種方式為原則?
(A)最少限制的環境
(B)融合教育
(C)回歸主流
(D)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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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6), C(3), D(4), E(0) #200642
統計: A(128), B(36), C(3), D(4), E(0) #200642
詳解 (共 10 筆)
#1325876
特教法(103)
第 18 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與98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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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15
頂多是第19條有出現一些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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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642
最新修正法規已經沒有最少限制環境囉!!
所以是選B比較合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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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95
現在應該要選融合教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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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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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07
樓上說的沒錯 可是鑑定規準李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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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99
舊的特教法規的確是有指出以『最少限制環境』為原則。
→第13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的適當性。
但新法真的就沒有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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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14
法規好像沒有特別指出這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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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83
但是新的法規不是已經沒有最少限制環境了嗎??
我上次做一個題目好像有寫到
印象中啦....所以才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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